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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里木大学新闻通讯员队伍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8-04-10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学校宣传工作的需要,建立健全学校新闻宣传工作机制和运行体制,进一步加强新闻宣传工作队伍建设,构建“大宣传”工作格局,架起学校与各单位之间相互沟通交流的桥梁,及时、全面、准确地捕捉学校及各单位的新闻信息,更好地宣传我校在教学、科研及管理等方面的新进展、新成就,充分发挥新闻报道在学校形象宣传、信息传播和舆论导向的作用,为推进学校改革发展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思想保证和舆论支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通讯员”是指经各学院、各部门推荐上报、党委宣传部审核认定,负责各学院、各单位新闻报道和信息沟通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签约通讯员的投稿将作为校园各种媒体采稿的主要渠道,同样选题党委宣传部优先采用签约通讯员的来稿。

第四条 签约通讯员是加强和改进学校新闻宣传工作的一支重要有机力量,各学院、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新闻通讯员开展新闻报道工作。

第二章 通讯员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 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教育、宣传工作方针,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严格遵守宣传工作纪律。

第六条 具有较强的新闻敏感性、文字表达和采写能力,工作责任心强,勤于学习,知识面广,熟悉本单位基本情况。

第七条 热爱新闻宣传工作,具有浓厚的工作兴趣、较高的工作热情,关注本学院、本部门及学校新闻热点,善于与媒体打交道,能够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完成好新闻报道工作。

第三章 通讯员的职责与要求

第八条 负责本学院、本部门牵头组织的重大活动和重要工作的新闻报道的采写和联络工作,做好新闻信息的报送、对接工作。

第九条 及时反映本学院、本部门各项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新成果以及涌现出的先进典型人物,做到常规新闻及时报道、重大新闻深度报道。

第十条 积极协助提出本学院、本部门宣传报道工作计划,主动了解本学院、本部门各方面情况,快速、准确地获取信息动态,真实、客观地撰写新闻稿件,争取在第一时间完成采写报道任务。

第十一条 对师生采写的与本学院、本部门有关新闻稿件进行严格审核,所投稿件需经所在学院、部门主管领导审阅同意后才能提交党委宣传部。

第十二条 积极向校园各类媒体投稿,及时向党委宣传部提供新闻线索,配合完成党委宣传部委托的约稿任务和采访活动,协助党委宣传部人员到本学院、本部门进行采访。

第十三条 协助做好新闻媒体到本学院、本单位采访的接待、安排等相关工作,若联系校外新闻媒体到本学院、本部门进行采访,需经所在学院、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并及时报党委宣传部审批,经允许后方可安排采访,严禁私自联系社会媒体进校采访报道。

第十四条 对于本学院、本部门出现的突发事件和敏感问题,通讯员有责任及时向本学院、本部门以及党委宣传部提供真实信息。

第四章通讯员的选拔与确定

第十五条 各学院选派2名在职教工作为新闻通讯员,各部门选派1名在职人员作为新闻通讯员。

第十六条 为确保工作延续性,新闻通讯员人选一经确定,原则上2年内不能变动,由于岗位调动、进修学习等原因造成的通讯员人员变动,各学院、各部门应及时确定新人选并报党委宣传部审批备案。

第五章 通讯员的培训

第十七条 党委宣传部将不定期组织集中业务培训指导,聘请兵团日报等新闻媒体资深记者和编辑、相关专业人士以及校内有关领导、专家集中授课,并组织学习研讨、座谈交流、现场采写演练、优秀作品观摩等多种形式的新闻实操实务活动,不断提高通讯员队伍的政治素质、理论修养和新闻采写水平。

第六章 通讯员的管理与考核

第十八条 新闻通讯员在开展新闻报道工作时,由党委宣传部和各学院、各部门共同负责管理和指导,要做好本单位与党委宣传部的联络工作,以主人翁的姿态参与到新闻宣传工作。

第十九条 党委宣传部将对新闻通讯员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加强工作通讯和联络,建立每月新闻会商机制,集中研究分析新闻报道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第二十条 党委宣传部将举办签约通讯员队伍启动仪式,为每位新闻通讯员颁发签约通讯员证书,并实行挂牌上岗。

第二十一条 通讯员所投稿件经选择和编辑分别在校内媒体发表,优秀稿件择优推荐到省级和国家级媒体,并按照新闻影响力及有关规定给予一定金额奖励和稿酬补助。所有奖励只针对首发媒体刊(播)发的稿件,对于被转(载)发的稿件或被多家媒体同时刊(播)发的稿件,只根据级别最高的媒体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二十二条 党委宣传部每年将对通讯员来稿以及所在学院、部门稿件采用情况进行统计公布,并根据稿件质量和数量年度进行优秀通讯员和好新闻评比、表彰、奖励。通讯员的年度考核评定结果和所在学院、部门采稿情况,将纳入年度精神文明验收考核,计入或扣减相应分值。对年度考核不称职的新闻通讯员,要及时予以调整。

第二十三条 因条件所限,通讯员所使用的采写、摄影等设备,由所在学院和部门提供或解决。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未尽事宜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